中小公司规范暂行规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公司促进法》,拟定本规则。
二、中小公司规范根据公司员工人数、销售额、财物总额等指标,结合职业特色拟定。
三、本规则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间,工业包含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出产和供应业。本规范以外其他职业的中小公司规范另行拟定。
四、中小公司规范为:
工业,中小型公司须契合以下条件:员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财物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间,中型公司须一起满意员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财物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他为小型公司。
建筑业,中小型公司须契合以下条件:员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财物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间,中型公司须一起满意员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财物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他为小型公司。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公司须契合以下条件:员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间,中型公司须一起满意员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他为小型公司。批发业中小型公司须契合以下条件:员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间,中型公司须一起满意员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他为小型公司。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公司须契合以下条件:员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间,中型公司须一起满意员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他为小型公司。邮政业中小型公司须契合以下条件:员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间,中型公司须一起满意员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他为小型公司。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公司须契合以下条件:员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间,中型公司须一起满意员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他为小型公司。
五、本规则中,员工人数以现行计算准则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替代;工业公司的销售额以现行计算准则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替代;建筑业公司的销售额以现行计算准则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替代;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计算准则中的年销售额替代;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公司的销售额以现行计算准则中的年经营收入替代;财物总额以现行计算准则中的财物算计替代。
六、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建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公司。
七、公司类型的确认以国家计算部分的法定计算数据为根据,不再沿袭公司请求、政府审核的方法。
八、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经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业公司划分规范》及1992年公布的该规范的弥补规范一起废止。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